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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二期《改革内参》特刊(高层报告)刊登张兴奎律师文章《征拆中的司法救济和地方变法》。
在该文中,张兴奎律师重点阐述了土地征收环节纠纷的非诉性法律设置,助涨了政府违法征地。中国式征地模式及土地财政得以形成的主要原因,既有政策体制的因素,也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和自律不足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缺失的因素,主要是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对征地行为缺少具有较高层级法律的规制,即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都没有完善的系统性的法律规定,没有一部有针对性的特定法律对土地征收和出让行为界限作出明确界定。在土地征收—储备—出让整个流转环节现在得以执行的基本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文件,这些规章、文件并不都以法律为依据,有些更是绕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过分追求地方或部门利益,过分追求操作的随意性和便利性,过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束之高阁,媒体曝光的越来越多的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案件即是例证。《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直到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才有相关规定。
由于本期《内参》(高层报告)还在法定的保密期内,内容尚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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