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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

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物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

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

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

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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