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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程序>>                   如何把握违法建筑认定节点?
 
 
    违法建筑的认定一向是拆迁征收业务中的难点,各地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也或多或少制定当地规范性文件,当然有的地方尚未制定较为规范、完备的违法建筑认定办法,导致在违法建筑认定上标准不一。效果上,过于严格欠缺合理,过于放松助推违建。不仅如此,司法实务界也各说各理,莫衷一是。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蔡小雪、郭修江著《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第277页至第280页载明了《违法建筑认定的几个时间节点》的内容,具有实践指引意义。载明如下: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
  上述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条例”,这样本条例并未涵盖城市范围。既然在1982年之前,国家没有建房用地审批制度,当然也就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对此前建设的房屋提供建房审批手续。
  二、1984年4月1日之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建设使用的房屋
  《城市规划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审批制度。之前没有相关制度,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相关用地建房审批手续。
  三、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城乡用地、建房审批制度。之前尽管有国务院制定的用地建方审批手续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实践中执行并不完全到位。鉴于此,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同样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1987年之后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这类房屋从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由于各地落实土地管理法早晚时间不同,应当以房屋所在地依法建立相关审批机构、开始履行审批职能的时间为界。在当地相关审批机构实际履行审批职能之前所建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五、建设行为完成并实际使用超过20年且行政机关未曾作为违法建筑予以立案查处的房屋
  笔者认为,建设行为早已完成,长期使用已经超过20年的房屋,如果行政机关在过去的20年间未间发现并立案查处,仍旧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违反法的安定性原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参照不动产民事追诉时效最长20年以及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20年的规定,对这类违法建筑应当予以豁免,不再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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