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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维权>>                   安置房凭啥大缩水两拆迁户状告花溪区政府及房屋征收局

 

本报讯(记者贾华摄影报道)先签安置协议,后建安置房,选房时,却没有协议中规定的107.32平方米和90.75平方米两户型,只有73平方米和75平方米两种户型,最大的那套安置房“缩水”了30%左右。被征收房人将花溪区人民政府、花溪区房屋征收局一并起诉到法院。5月6日,南明区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在花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原告拒绝选房

本案的原告是唐金翠、唐金秀姐妹俩,家住花溪区孟关乡沙坡村下谷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据了解,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告在孟关乡沙坡村红星村交界处(苏家寨)片区给原告安置面积分别为107.32和90.75平方米住房共两套。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搬迁后将房屋交由被告征收拆迁,但被告并没有在过渡期满24个月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安置。

在庭审现场,花溪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而是委托他人代理。花溪区房屋征收局负责人到庭应诉。两被告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陈述:1.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已经在协议中告知原告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规定先签先选,如今协议中规定的户型房已经选完,无法提供;2.协议中已经告知原告,选房时,房屋的栋号、楼层、房号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3.与原告所签协议中规定的户型或面积接近的房源已经没有了,只有73平方米和75平方米两种户型供选,但是原告拒绝选房;4.造成至今未如期安置的后果责任在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违背了协议

原告委托的律师吴永阁进行了反驳:1.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乃至此后,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未向原告出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本,也没有原告签收的方案文本作证据;2.原告所诉请的是要求被告如实按照协议规定的107.32和90.75平方米共两套住房进行安置,对房屋的栋号、楼层、房号并不作要求;3.原告并非拒绝选房,而是被告未提供协议中规定的户型房供选,被告提供的只有73平方米和75平方米两种户型,这不是原告所需求、适宜居住的户型,因此无法进行选房;4.征收安置是先签协议再修房的,为什么安置房的修建不是按照签约计划来修? 无论如何也应该按照协议规定修建供原告备选的房屋。这是典型的违约,造成至今未如期安置的后果责任在被告方,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花溪区房屋征收局负责人王光进主动提出,由于已经没有协议规定户型或面积接近的户型提供安置,征求原告方是否可以采用货币安置法进行解决,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原告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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