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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程序>>                   不能任由拆迁领域变成丛林社会

 

吴元中专栏

据报道,6月30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一路667号民宅,突然遭到附近房地产开发商雇佣的20多名男子强行拆除。拆迁人员不允许正在屋内休息的一名女性、一名儿童及一名老人穿好衣服,直接将三人强行拖拽出房屋,并实施殴打,致三人身上多处受伤。随后,房屋被工程机械拆毁。

拆迁人员不让妇女儿童和老人穿上衣服就强行拖出室外,且致三人身上多处受伤,应当说,这种行径虽然恶劣,但相比于拆迁人员直接把被拆迁人活活打死、司机“失误”轧死、把房屋里的人活活砸死、把看守的人点火烧死……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算不得什么。近日长沙就刚刚发生了一起被拆迁人被活活砸死、二十天后才在房屋废墟里找到尸体的事件。

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在法治社会之中,朗朗乾坤之下,而非原始时期的丛林社会,野蛮拆迁恶行竟然受不到应有惩罚,致使非法拆迁者肆无忌惮,纷纷效仿,以致非法强拆强征竟成了一种惯用手段。报道说,该事件发生后,受害人报警,还在亲属帮助下找到两名参与拆迁人员,并把他们送到派出所,却被告知不予立案。“房屋拆迁不属于公安局管辖范围,而且此事不构成刑事案件”,受害人白先生对记者说。虽然派出所干警不对记者说明理由,但“拆迁事件不予立案”已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只要不出人命和重大伤亡事故,还极少见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有对拆迁事故立案受理的。

尽管后来又报道说,派出所已经拘留2名拆迁肇事人员,没有报道拘留原因,但相信是对人身伤害与侮辱的处罚,而不是对非法拆除房屋的处罚。长沙拆迁事件随后进行的通报中,也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4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提及非法拆除房屋犯罪的事。多年来发生了那么多非法强拆事件,也都是以进行“妥当赔偿”告终或仅仅对致人死亡、伤害进行追责,没有听说过一件是对非法拆除行为本身进行追责的。

问题是,非法拆迁真的构不成刑事案件吗?这显然是有疑问的。因为,《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房屋作为公民最为重要的财产,且对公民影响巨大,哪能任意毁坏不追责呢?而且,不是由征收机关依法拆除,而是与公权力无关的开发商、拆迁公司乃至“黑社会”等无权者实施强拆,由于财产权还没发生转移,拆除时仍然属于被拆迁人的财产,不管他们与征收机关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幕后交易,都不影响毁坏财物罪的构成,怎么不构成刑事案件呢?

不管存在什么样的隐情,担负治理之责的国家机关对这种明明构成犯罪的恶行放任不管,都会把法治社会变成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像长沙拆迁血案那样,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时就威胁,“你不签字,我就强拆你们”,并真的实施强拆,制造血案也就不可避免。在这种状态下,实力和暴力才是硬道理,没有对错,不讲是非,不管法律不法律,也不论权利不权利。如果任由这种状态蔓延,人们遇事靠拳头而不是讲理、靠法律,动不动就是你死我活,社会道德滑坡、暴力戾气弥漫就是必然的。况且,“飞机航班延误,冲上跑道拦飞机;发生医患纠纷,把棺材花圈抬到医院;网上讨论辩论,动辄粗口 相 向 乃 至 暴 力 威胁……”通过一起起前所未有且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人们也看到了暴力戾气弥漫的倾向。

为了有效遏制住这种暴力戾气,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权利和依法行事的风气,而不是任由暴力戾气恶化下去,有关部门应当肩负起职责,坚决打击这种对社会影响极坏的违法征收拆迁活动,并由此倒逼着征收拆迁活动合法化。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合法征收,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时,申请人民法院或由其他有强制权的主体依法强征,而不是把征收拆迁活动非法转嫁给开发商,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委托、授意拆迁公司甚至“黑社会”等非法主体去实施;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就别把别人财产当成自己发财的摇钱树,为了利益驱动强取别人财产,人为制造冲突,败坏公平正义,破坏社会安宁。

总之,面对此起彼伏的野蛮拆迁与征收血案,无论如何都应当考虑对违法征收行为严肃追责、确保征收活动合法性,不能任由征收拆迁领域变成丛林状态了。(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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