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北京拆迁律师首页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北京拆迁律师网
首页 | 媒体报道 | 拆迁程序 | 强制拆迁 | 征地拆迁 | 拆迁维权 | 拆迁估价 | 拆迁裁决 | 违章建筑 | 法律法规 | 实时动态
首页>>拆迁维权>>                   早年购买的农村房屋 拆迁利益归谁

 

秦老先生早年间来北京打工,1993年在海淀区某村购买了张女士的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写了买卖协议,总价款36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房款并交房。因宅基地使用权证暂无法进行更名,仍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双方相安无事至2014年。

2014年,政府规划,秦老先生所在村被列入征收范围。张女士知道后,便找到秦先生,称当初卖房时价格那么低,现在希望双方将拆迁利益五五分。秦老先生当即反对。张女士又称,秦老先生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因 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女士只需要返还秦老先生36000元的购房款,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应归张女士。

秦老先生认为,协议是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的,也有村委会的章,怎么合同就无效了?另外买的时候是3间房,自己已经翻建扩建至8间,如果合同无效了所有都需要返还。再说1997年,秦老先生已经将户口迁至本村,且从买卖到现在已经过了20多年,已经过了法律上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秦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指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组织内村民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也 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因此,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但并非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亦有例外的情况。

李律师表示,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有效:一种情况是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将户口迁至本村的。因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合同真实有效。或者是土地的性质发生变更。例如因征收土地的性质已由农村 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土地,相关法律对买卖国有土地上房屋买受人的身份并未作出限制,因此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后,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也随之有效。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经过多手买卖,最后的买受人是本村的,符合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条件的,那么这一连串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

结合本案的情况,虽然在签订合同时秦老先生不是本村村民,但秦老先生已在1997年将户口迁至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的规定。张女士和秦老先生买卖房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北京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首页 拆迁安置 拆迁程序 强制拆迁 征地拆迁 拆迁维权 拆迁估价 拆迁裁决 违章建筑 法律法规 实时动态
百度搜索优化 本网站部分资料来自网络,只为学习和研究之用,作者若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更正!谢谢您的支持!
北京拆迁律师 咨询电话:13701137157 邮箱:lvshizhang@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