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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程序>>                   雇人拆迁“钉子户” 地产商及相关人员因寻衅滋事获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工作中遇“钉子户”,竟雇请他人暴力拆迁。因在暴力强拆中参与共谋,该公司部门经理熊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另四名强拆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熊某等五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2015年1月,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熊某在南昌市南京西路某处负责拆迁工作,遇五户“钉子户”。为使这五户住户尽快拆迁,该公司竟出资招揽他人拆迁。不久,熊某便代表公司与找上门的陶某签订了《拆迁工程承包协议书》。同年3月4日上午,熊某与陶某商定殴打其中一“钉子户”万某儿子,逼其签订拆迁协议,熊某向陶某指明路线和人员。当日下午,陶某指使其小舅子谭某、廖某和程某到万某店中打砸。不久,熊某发现万某儿子,便告诉陶某,陶某即刻伙同谭、廖、程三人赶至万某家附近,指使三人殴打万某儿子等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次日,熊某交代公司人员汇给陶某15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熊某、陶某、谭某、廖某、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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