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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维权>>                   老宅卖出十余年后遇拆迁 房主后悔了还能拿回房子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蓉 记者 刘国庆)十几年前,唐老汉将一处老宅卖给同村村民。10多年后,老宅拆迁,唐老汉和子女又反悔了,想要回房子,于是起诉到法院。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因拆迁利益而导致的返还原物纠纷。

唐老汉夫妇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建造了砖木结构平房3间,房屋建完后没几年,唐老汉的老伴就因病去世。1996年,唐老汉将该老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2004年下半年,因年老多病,唐老汉搬离老宅随小儿子小唐、儿媳妇小徐共同居住生活,小唐的房屋离老宅仅有一家之隔。2005年8月,属于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王某房屋需要购房居住,考虑到自己的老宅多年无人居住打理,唐老汉委托其儿媳妇小徐作为家庭代表将老宅以4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并签订了卖房契约,因两方老人不识字,小徐作为出卖方、王某的儿子作为买受方在契约上签了名,签约时村干部在场并帮其起草了协议。契约签订后,王某向小徐支付了房款4000元。后小唐、小徐性格不合,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北京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老宅卖了,唐老汉仍然在儿子家养老,王某搬至老宅居住,在村民朴素的观念里这老宅就是王某家的房子,按说不应该引发什么纠纷。但世事无常,2015年,因新农村建设需要,老宅被列入政府规划拆迁范围,面对拆迁利益,唐老汉及子女于2016年诉至法院,以前儿媳妇小徐未征得其同意出卖其老宅为由,要求小徐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同时因王某去世追加了王某的所有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受理后,诉讼各方对于小徐与王某签订卖房契约时唐老汉是否在场意见不一致。唐老汉坚称自己当时不在签约现场,被告及第三人都陈述当时唐老汉就在签订现场。法院为了了解事实真相,向当时在场的村干部赵某、袁某进行了调查走访,确认了签订契约时唐老汉就在卖房现场的事实。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卖房契约,小徐作为家庭代表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结合当时小唐与小徐系夫妻关系及唐老汉与小唐、小徐同住的事实,小徐在契约上签名应系作为家庭代表签名,唐老汉虽然没有签名,但出卖房屋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与王某之间已经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小徐在契约上签名系受托为家庭代表签名,并不构成侵权。且即使当时唐老汉不在场,小徐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后,王某随即入住使用,唐老汉居住地离本案讼争房屋仅一家之隔,该房屋由王某或其儿子居住使用长达十余年,唐老汉从未向王某或其儿子主张过权利,也可视为对小徐处分房屋行为的追认。卖房契约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并不构成侵权。现唐老汉因房屋列入政府拆迁范围,为享受拆迁利益而以小徐未经其同意处分其房产、构成侵权为由要求其返还房屋,于法无据,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金坛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唐老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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