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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房产管理成关注热点

 

 

日前,仲恺区国土资源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杨龙振做客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耕地保护、土地供应、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征地拆迁、土地执法、地理信息应用等方面内容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其中,征地拆迁、房产管理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

征地拆迁

“以租代征”是违法行为

网友“陈先生”说,我们村土地要被征收了,我担心在实际征地中补偿标准会发生变化,担心后签约的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比先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高。

对此,杨龙振解释,目前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统一按2016年重新修订调整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然按照惠州市政府86号令来进行补偿。在同等条件下,补偿标准是一样的,先签约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还可获得相应等次的限时搬迁奖励金。

网友“李国柱”则说,听说建高速公路要征我们的地,请问征收土地有哪些方面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款是不是全部给农民?征地的青苗补偿报的是村集体的,为什么不是所有村民平分?

杨龙振回应,具体来讲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规定,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登记表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实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北京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网友“仲恺人”则问,什么叫“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不是农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

杨龙振回应,“以租代征”是指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以租代征”不是农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房产管理

逾期交房可要求解除合同

网友“221”问,开发商如果延期交房,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杨龙振解释,《合同法》规定了解约催告制度。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交房可根据规定先行催告,若还是不履行合同,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网友“刘展鹏”之前购买了“光耀荷兰小城”的房屋,一直不能办理产权证。他问处理结果如何?可不可以办证?

杨龙振回应,经过核实,“光耀荷兰小城”楼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法院查封。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通知的相应要求,对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开发商名下国土证被法院查封的处理意见:房屋尚未登记办证到业主名下,仍在原开发商名下的,原开发商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予办理;房屋业主已取得房产证或已办理预告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予以办理”。业主可参照这个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报记者魏怡兰 通讯员资建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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