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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征地拆迁>>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

 

 

 

被申请人未提交法律依据。应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行为没有依据任何法律规定,纯属滥用行政权力,枉法行政。

1、被申请人未提交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法无规定即为禁止,被申请人作出征地决定显然违法。

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违反禁止行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本案征地的实质就是被告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通过“村改居”的方式将被申请人村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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