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 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
2.1 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
2.1.2 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3 审查用地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4 审查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5 审查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法,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1.6 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被挪用等情形。
2.2 审查相关拆迁实施行为,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2.2.1 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内容详见本指引第二章第二.三节部分)。
2.2.2 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2.2.3 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3 审查作出行政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括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2.4 审查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包括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2.5 对相关事实调查取证,发表律师意见。
2.6 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7 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法律研究。
2.8 代理协商、调解、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申诉。
2.9 参与对被拆迁人被行政处罚、裁决或强制拆迁后的法律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2.10 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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