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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维权>>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但不限于)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2.1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1.1 房屋拆迁许可证;

2.1.2 拆迁公告;

2.1.3 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1.4 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

2.1.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1.6 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提交支付凭证;

2.1.7 给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的证据;

2.1.8 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

2.2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2.1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

2.2.2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2.2.3 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2.2.4 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2.2.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2.6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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