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不等于就是违建房” 。有的房屋规划、施工等手续齐全,只是房屋建成后没有申办房产证和土地证而已,此类房屋应当按合法财产予以补偿。所以,执法单位首先要转变将无证房等同于违建的惯性思维。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使需要对未登记房屋合法性进行查处、认定,也应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查处时限,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超出法定查处期限的房屋应当视为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这样,一则可以加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避免由于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等违法建筑完工后再行拆除,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二则让公众觉得政府行政效能低下,损害政府形象。三则减少因纳入拆迁范围后,才告知被征收人其房屋属于不法权益不予补偿,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假借搬迁侵占其合法权益,由此造成的情绪上甚至行为上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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