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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征地拆迁>>                   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批准主体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项“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经部批准。”《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建新区和拆旧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之规定,土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省级政府部门并无审批权。在无国土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仅依据山东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即认定涉案地块被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显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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