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北京拆迁律师首页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北京拆迁律师网
首页 | 媒体报道 | 拆迁程序 | 强制拆迁 | 征地拆迁 | 拆迁维权 | 拆迁估价 | 拆迁裁决 | 违章建筑 | 法律法规 | 实时动态
首页>>征地拆迁>>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启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发展改革委、城市规划、建设、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挂钩工作计划及项目区规划,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挂钩项目区的具体工作。” 

 

依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应由市、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逐级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北京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首页 拆迁安置 拆迁程序 强制拆迁 征地拆迁 拆迁维权 拆迁估价 拆迁裁决 违章建筑 法律法规 实时动态
百度搜索优化 本网站部分资料来自网络,只为学习和研究之用,作者若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更正!谢谢您的支持!
北京拆迁律师 咨询电话:13701137157 邮箱:lvshizhang@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