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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6]129号《关于受理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对国土资源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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