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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12号 2005年6月3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辽行终字第1号《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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