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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程序>>                   充分实现制度价值: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再思考

 

在座谈会上,大家对于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热议。这一制度增加了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部委机关成为被告的比率,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和应诉的成本。

 

从立法的初衷来看,之所以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加强行政复议的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上级机关在行政复议中,为了避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往往不愿意变更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成为消极的“维持会”,导致行政复议功能不彰,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让上级机关在维持行政复议决定时,成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倒逼上级机关更积极地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发挥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的作用,减少行政争议。

 

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的。让维持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不可避免会增加上级机关的诉累。但是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可以解决群众对于复议制度“官官相护”的批评,有效提高了行政复议的质量。同时,当上级机关更加严肃地看待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时,通过行政复议发挥作用,有助于上级机关及时了解下级机关的工作状况,能够更好地完善层级监督的作用,有效地实现“上令下达”,维护中央权威。

 

当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讨,带来的问题可以共同想办法解决。通过不断的改革,最终完善这一制度,更好地实现其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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