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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程序>>                   民法总则:征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民法总则》共有十一章206个条文。

 

《民法总则》第五章是民事权利,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拍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动产比如手机、汽车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有以下几点含义:

 

第一,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征用;

 

第二,征收、征用的内容为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三,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征收、征用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近年来,我国因为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等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其根源是被征收人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非常不合理,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的事件,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宝贵生命,有的人失去了自己的家人,给我们以深思。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征收或者征用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只要你对被征收的对象(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物权,在政府进行征收时就有权利要求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多数征收引发的矛盾冲突,其根本原因都在于补偿不合理、不公平。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前,业已有其他的法律对于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地方征地拆迁中,补偿标准是可控的,更多的被人为因素影响着。我们相信《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改变当前较为混乱的征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民法总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民法总则》保障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权,这也意味着征地拆迁中的当事人同样受着民法的保护,他可以更多的自主自己的事务。针对违法的征拆行为、不合理的补偿,可以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增加关于“征收与征用要给予合理公平补偿”,这实则上是当前法律对征拆领域的重视。

 

《民法总则》的颁布,会影响着征地拆迁走向,会对整个征拆环境的规范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坚信,合理与公平补偿将不会只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在社会实践中是可以看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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