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补偿的费用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助和奖励一般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不同的地方不同时间的征收各不相同,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地方标准,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北京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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